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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发布时间:2019-01-08 15:11


       
 一、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借款合同诉讼中如何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三、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三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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