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有效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双方约定,但这种约定受到一些限制:
基于公平合理原则
双方的约定需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通过不合理的约定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或逃避应有的责任。例如,一方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仅在对自己有利的某个极短时间段内有效,而将其他可能对对方有利的情况排除在外,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
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
法律框架内: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基本的定义和相关处理原则,如果双方的约定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那么该约定无效。比如,不能将本应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如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也不能通过约定完全排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有的合理处理方式(如适当的履行义务顺延等)。
合同性质相符:要与合同的性质相符合。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有不同的履行特点和风险,不可抗力条款有效期的约定应考虑到这些因素。对于短期的一次性合同和长期的持续性合同,有效期的约定方式应有区别。例如,短期的演出租赁合同,有效期一般与演出的筹备、进行和结束这一相对短的时期相关;而长期的供水供电合同,有效期应覆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包括可能出现的设备维护、更新等阶段,以合理应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况。
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双方对不可抗力条款有效期的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例如,约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影响合同履行时,一方可以无限期地免除责任,而不考虑对另一方造成的严重影响,这种约定可能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正常的商业道德秩序而不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