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货物,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 10 日内支付货款,若乙方逾期付款,需按照未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乙方因资金周转困难,逾期 30 天才支付货款,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乙方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经法院查明,甲方因乙方逾期付款遭受的实际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远超过了甲方因乙方逾期付款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乙方有权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会以甲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如甲方是否及时交付货物等)、乙方的过错程度(乙方逾期付款的原因等)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由于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法院会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对于违约方来说,如果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在面临对方主张违约金时,要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守约方而言,如果认为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样要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并提供因对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证据,如直接损失的费用凭证、间接损失的计算依据等。同时,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权利,避免因违约金问题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