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意味着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但提出履行要求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来准备履行。合理的准备时间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以及具体的履行情况来确定。例如,对于交付货物的合同,要考虑货物的生产、运输所需的时间;对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要考虑服务人员的安排、服务场地的准备等因素。
案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交货时间。A 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突然通知 B 公司要求其在一周内交付办公用品。B 公司表示,由于需要时间准备货物、联系运输车辆等,一周时间过于仓促,无法按时交货。A 公司则认为合同未约定交货时间,自己有权随时要求 B 公司交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A 公司虽然可以随时要求 B 公司交货,但应当给 B 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一周的时间对于 B 公司准备货物、安排运输来说可能并不合理,B 公司有权拒绝 A 公司的这一要求。具体的准备时间应根据办公用品的采购、调配以及运输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合理的准备时间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确定。
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中明确履行期限,在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时,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明确履行要求和合理的准备期限。同时,接受履行要求的一方如果认为对方给定的时间不合理,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说明理由,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纠纷升级。若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