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和解。 和解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再次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 和解是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自由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必要程序。
2. 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说服和教育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和解决的方式。 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 诉讼。 诉讼是指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 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 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主张和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受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