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常见问题 > >
合同签订后,一方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5-03-31 11:19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担合同责任,但被代理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案例: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乙的房屋出租给丙。丙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甲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乙发现此事。​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该合同效力待定,取决于乙是否追认。若乙追认,合同对乙发生效力;若乙拒绝追认,合同对乙不发生效力。由于丙是善意相对人,在乙追认前,丙有权撤销该合同。若乙拒绝追认,丙有权请求甲履行合同义务(若甲有能力履行)或赔偿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乙追认时丙所能获得的利益。若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如甲持有乙的房产证及相关授权委托书(伪造或过期但丙不知情),让丙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则该租赁合同有效,乙需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可向甲追偿。​
律师建议:对于被代理人而言,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重要文件、印章等,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若发现他人无权代理行为,应及时表明态度,拒绝追认的要以书面等方式通知相对人。对于相对人来说,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代理权限进行充分审查,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若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可能无权代理,要及时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并在追认前谨慎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若因无权代理遭受损失,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向无权代理人或有过错的被代理人主张赔偿。​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