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此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补充约定质量标准,若协商不成,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在确定质量标准后,出卖人或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该标准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否则构成违约。
案例: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零部件,合同中仅约定了零部件的名称和数量,未明确质量标准。B 公司交付零部件后,A 公司发现部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认为不符合要求。B 公司则主张其交付的零部件符合行业内的一般标准。双方因质量标准问题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合同未明确质量标准,应首先查看是否有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若没有,则需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确定质量标准。若行业内有关于该零部件的一般标准,且 B 公司能够证明其交付的零部件符合该标准,那么 B 公司的交付行为可能不构成违约。反之,若 B 公司交付的零部件不符合行业标准,且无法通过协商确定质量标准,B 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可详细列举质量参数、引用相关标准文件等,避免因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质量标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补充约定质量标准,并形成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并通过鉴定等方式确定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若发现对方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要及时通知对方,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