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需严格把握,重大变化需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履行合同会使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 1 万元。合同履行期间,当地政府出台政策,对该区域房屋租赁市场进行调控,导致周边房租大幅下降,同类型房屋租金降至每月 5000 元左右。甲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政府出台的租赁市场调控政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该政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改变,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对甲公司明显不公平。甲公司有权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先与乙公司重新协商租金调整或合同解除事宜。若协商不成,甲公司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降低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地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裁决。
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对可能出现的情势变更情形进行约定,明确处理方式,降低纠纷风险。当出现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时,受不利影响的一方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尝试通过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协商无果,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政策文件、市场数据等,证明情势变更的发生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合理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谨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