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如果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确认诉讼时效届满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案例:甲公司于 2018 年 1 月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公司在 2018 年多次催款无果后,一直未再采取进一步措施。2023 年 3 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乙公司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分析:在该案例中,甲公司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 2018 年 1 月,其知道权利受损且知道义务人乙公司,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甲公司在 2018 年催款后,未在之后三年内再次主张权利,至 2023 年 3 月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若乙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审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法院将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丧失胜诉权,难以通过诉讼强制乙公司支付货款。
律师建议:作为权利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如通过书面催款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主张权利,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作为义务人,如果发现对方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履行义务,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同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和应收账款跟踪机制,避免因疏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