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有效的仲裁条款需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要素。若仲裁条款存在约定不明、无法确定仲裁机构等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法院可以受理案件。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提交 XX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甲公司因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问题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主张法院不应受理。
法律分析:在该案例中,合同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条款,选定了 XX 市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有效。因此,法院应根据《仲裁法》规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告知其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若合同中仅约定 “双方发生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未明确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可能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法院则可能受理案件。
律师建议:合同双方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确保条款明确、具体,准确选定仲裁委员会。若对仲裁条款的拟定不确定,可咨询专业律师。作为起诉方,在向法院起诉前,要仔细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避免因错误起诉浪费时间和精力。作为被起诉方,若发现对方违反仲裁条款向法院起诉,应及时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主张法院驳回起诉,维护自身依据仲裁条款解决纠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