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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是否有效?如何识别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发布时间:2025-03-31 11:09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等。识别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可关注合同中是否存在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如限制诉讼地点、排除仲裁权利;是否不合理地缩短对方的权利行使期限;是否加重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减轻自身责任等内容。​
案例:某电信公司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有一条款规定:“若用户对服务有异议,需在 15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同时,合同中对电信公司自身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责任规定得极为模糊,而对用户欠费等违约行为规定了高额的违约金。​
法律分析:在该案例中,电信公司规定用户需在 15 日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合理地缩短了用户行使权利的期限,限制了用户的主要权利,此条款可能无效。另外,合同对电信公司自身违约责任模糊处理,却加重用户违约惩罚,也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相关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作为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可能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条款要重点关注。若发现合同中有不合理地限制自身权利、加重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及时与提供方协商修改。若提供方拒绝修改,可考虑不签订合同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以免被认定无效,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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