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总价款为 100 万元。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 20 万元,若甲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乙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后乙因房价上涨,拒绝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乙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定金罚则,乙应向甲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 40 万元。合同约定的定金 20 万元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100 万元的百分之二十,符合法律规定。若合同约定的定金为 30 万元,超过的 10 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乙违约时只需返还甲 40 万元(20 万元 ×2),而非 60 万元。
律师建议:在约定定金条款时,要明确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情形下定金的处理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要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合同,避免因违约而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需谨慎评估履约风险,一旦违约将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同时,要注意定金数额不能超过法定上限,以免部分定金无法产生相应效力。若在定金交付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定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