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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中,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发布时间:2025-03-31 11:03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电子合同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条件。二是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完整性,若电子合同在上述过程中未被篡改,可认定其具有完整性。三是电子合同的主体身份确认,需通过合理的身份认证方式确保签署电子合同的主体真实存在且为合同当事人。​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协商,最终达成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了合同,合同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保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则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声称其电子邮件账号曾被盗用,电子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在本案例中,该电子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电子邮件账号被盗用、电子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质疑,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认定。若乙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账号被盗用,且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条件,电子合同在生成、存储、传输过程中保持完整性,同时甲公司能够通过合理方式确认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那么该电子合同应被认定为真实有效。反之,如果乙公司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账号被盗用,且在电子合同签署过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合同主体身份确认或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则可能影响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律师建议: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尽量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平台,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合同各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避免泄露。对于电子合同的生成、存储、传输过程,可采用第三方存证等方式,保障合同的完整性。在签署电子合同前,要通过实名认证等有效方式确认对方的主体身份。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涉及电子合同真实性和有效性争议,要及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合同的传输记录、通信记录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证明电子合同的效力。同时,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电子合同管理流程,对电子合同的签订、存储、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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