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解答仲裁机构在降低合同约定的过高违约金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实际损失:
直接损失:这是最基本的考量因素,指因违约行为直接给非违约方造成的财产减少或支出增加,如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货,导致买方为了满足生产需求从其他渠道高价采购货物所多支出的费用。仲裁机构会根据相关证据,如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确定直接损失的具体数额。
间接损失:包括因违约行为导致非违约方失去的预期利益、商业机会等。例如,承租方违约提前退租,导致出租方无法按原计划将房屋出租给其他意向租户,由此损失的租金收入就属于间接损失。仲裁机构会结合市场情况、行业惯例等因素,对间接损失进行合理评估。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非违约方本应获得的利益。在一些长期合作的合同中,一方违约可能会影响另一方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收益,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履行期限、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估算。一般来说,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远远超过了实际损失,仲裁机构会倾向于降低违约金。
合同的履行情况:
履行程度:如果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只是存在轻微的违约行为,那么仲裁机构会考虑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比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方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建设,只是在工程的收尾阶段存在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此时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可能会相应减少。
履行利益:即合同履行对双方的重要性和利益影响。如果合同的履行对非违约方的意义重大,而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非违约方的合同目的实现,那么仲裁机构在降低违约金时会更加谨慎。反之,如果合同的履行对非违约方的影响较小,仲裁机构可能会更倾向于降低违约金。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如果违约方是故意违约,主观恶意较大,比如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而恶意违反合同约定,那么仲裁机构在降低违约金时会考虑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不会大幅度降低违约金。相反,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违约,其主观过错较小,仲裁机构会更倾向于降低违约金。
非违约方的过错:如果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比如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导致违约情况的发生或加重了违约的后果,那么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违约金进行相应的调整。
预期利益:如果合同的继续履行能够给非违约方带来较大的预期利益,那么仲裁机构在降低违约金时会更加谨慎。因为违约金的目的不仅是弥补实际损失,还包括对非违约方预期利益的保护。例如,在一些技术开发合同中,一方违约可能会导致另一方无法按时将技术成果投入市场,失去了抢占市场份额的机会,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预期利益的损失,来确定是否降低以及降低多少违约金。
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如果当事人是商事主体,通常具有较强的风险预见和控制能力,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有更充分的考虑。因此,对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仲裁机构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降低的幅度时,会相对更加谨慎。而如果一方是消费者,另一方是经营者,那么仲裁机构会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降低违约金时可能会更倾向于消费者一方。
格式合同的影响:如果合同是格式合同,那么仲裁机构会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加重一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如果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明显对一方不利,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该条款无效或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合同标的的性质: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稀缺性等因素也会影响违约金的调整。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艺术价值的物品的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可能会与普通商品的合同有所不同。
行业惯例和市场情况:仲裁机构会参考同行业的类似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情况,以及当前市场的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因素,来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行业惯例或市场行情,仲裁机构可能会降低违约金。
社会公共利益:如果违约金的约定或调整结果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仲裁机构也会予以考虑。例如,在一些涉及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的合同中,违约金的调整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