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无效的条款:
其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