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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
发布时间:2020-04-21 15:39


       
        无偿保管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合同法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更为严谨、科学。
无偿保管合同双务合同吗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保管合同的义务
  1、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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