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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要付违约金吗
发布时间:2019-04-22 14:16


       
咨询把房子口头赠予儿子了,写了一张赠予合同,但是最后是一以买卖合同过户的,那房子我还能要回来吗
上海合同律师解答要看 过户细节分析;我长期代理房产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需要结合您的赠与情况 ,如果是自愿赠与一般情况下不予以撤回,如果是附条件赠与需要结合条件判断,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咨询我家正在动迁,第一轮征询已经通过,我家的承租人已经去世,目前没有承租人,只有共同居住人,那么到时候动迁协议是谁来签字?
上海经济律师回复可以由共同居住人一起委托其中一人前来签字,动迁组会要求家庭内部制定一个承租人,如果能选出新承租人,及时变更,不然可能都要签字。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正式工作之前都会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能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社会中仍然处于弱势,如果遇到公司没有理由辞退员工的,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是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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