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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一、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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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18:35 热度:


一、买卖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音“地”);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买卖合同内容不明确怎么办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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