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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对于可撤销和变更的合同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指由于或者存在某些情况问题更或者是合同的签订人受到合同签订对方的欺骗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真实的但是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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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7 14:18 热度:


对于可撤销和变更的合同的概念,一般意义上来说,就是指由于或者存在某些情况问题更或者是合同的签订人受到合同签订对方的欺骗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不真实的但是已经成立了的合同。因此,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同的签订人根据相关条例和法律的规定依法请求当地法院嗯,撤销或变更合同。
 
通过我国颁布的《合同法》第54条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59条相关规定都记载了关于合同有哪些可以具备撤销的条件。其中规定了,如果合同的签订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的误解,或者是有失公平,又或者存在某一方欺诈了另一方,甚至采取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来迫使合同的签订,就违背了合同签订的初衷,那么这类合同不但损害了合法公民的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因此这些合同具有无效性,不受法律保护。上述所说的关于可撤销或变更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一、合同签订之间,双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而存在存在重大的误解。比如,由于字面上的意思不够准确精细,导致另一方狭义上的误解。或者是撰写合同的一方没有对合同进行详细解释。导致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
 
二、合同签订之间的误解存在欺诈性。就表明合同的撰写人故意歪曲合同的意思,欺骗签订方签订合同。对于欺骗性合同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就是在其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8条里有注明以下内容:欺诈是指合同的一方通过非法手段故意欺骗另一方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却不自知,不光明地促使合同签订。的这类合同具备了可撤销和变更合同成立的不真实条件。
 
三、合同具有不公平性。合同是指不同的双方或者几方因某种关系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契约条例。相对公平是合同签订的原则。如果利益的天平过度倾向于某一方或者是已经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那么这样的合同就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是可以申请撤销和变更的。
 
四、合同的签订是被胁迫的。胁迫,指的是用某种不正当手段威逼利诱其他人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通过阅读《民法通则》中对胁迫的规定在第69条中可以知道,胁迫合同的签订就是一方以对方在意的某些物质或精神因素威胁对方,并与之建立不情愿的合同关系。这类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这种行为下产生的合同本身也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被撤销和变更的。
 
五、合同的签订出现趁人之危的情况。在《民法通则》第69条对欺诈作出规定后,紧接着的第70条则记载了对乘人之危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表明了趁人之危指的是趁别人在危急关头或者是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应急而签订的合同。这种落井下石的行为是不会受到法律许可,是可以申请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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