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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超出保险期的医疗费用在不在保障范围内引发争议,经法院公平公正协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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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7 11:21 热度: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解答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东湖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超出保险期的医疗费用在不在保障范围内引发争议,经法院公平公正协调,合理合法调解,保险公司将16万元理赔款汇入原告账户,有效缓解原告家庭因病致贫带来的经济压力。
原告孙某为女儿余某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期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2020年8月29日,余某因颈椎不适进行就医诊治,住院130天。后孙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超出保险期的医疗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为由,仅愿意赔付7万元。多次沟通无果后,孙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到保险公司对于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异议,而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经承办法官再三组织调解,孙某同意保险公司提出的一次性赔偿16万元的方案。双方就该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已将16万元理赔款汇入孙某账户。
“太感谢您了,要不是法院反复组织调解,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拿到这笔理赔款呢。”孙某在收到理赔款后,激动地向承办法官表达对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比如在订立重疾险等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有关既往病史进行询问时,投保人不得故意隐瞒。近年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被保险人因既往疾病就诊为抗辩理由,对超出的金额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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