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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以《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交接免责协议》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黄某、陈某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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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上海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1 15:50 热度: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以《债权转让协议书》及《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交接免责协议》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黄某、陈某返还张某购车款38万元。
经审理查明,车辆所有人朱某曾向债权人王某借款,同时将其所有的车辆质押给王某,交由王某占有。王某于2020年4月将上述债权及质权,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并将车辆转移给陈某占有。陈某与黄某同为霞浦某车行的工作人员,二人于2020年5月再次将案涉车辆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并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交接免责协议》的方式,转移案涉车辆的占有。张某在使用案涉车辆期间,于2020年8月将车辆停放在霞浦县下浒镇路边,因车辆所有人朱某的其他抵押权人将车辆开走。张某无法占有和使用该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黄某借“债权转让”之名,实际上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黄某并非案涉车辆所有权人,其将案涉车辆转让,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仍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合同体现双方真实的买卖合意,仍属有效合同。现因债务人朱某的其他债权人对案涉车辆行驶抵押权,导致张某购买车辆使用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张某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某与黄某作为合伙体,二人交易该车辆所取得的购车款38万元,因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全额返还买受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黄某、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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